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崇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益宏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本院108 年度執全新字第35號假扣押執行命令,得知相對人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執行扣押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影響聲請人權益甚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調閱108 年度執全字第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 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