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原 告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28,2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