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懷
- 原告
-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28,2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