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劉國進即長興工程行 被 告 信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9,08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