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2,15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