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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 原告
    黃健治
  • 被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法人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黃健治  住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順建 被   告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博任 被   告 太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湧芳 被   告 陳國忠 被   告 倪淑卿 被   告 陳甫彥 被   告 王俊雄 被   告 歐陽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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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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