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黃健治 住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順建 被 告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博任 被 告 太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湧芳 被 告 陳國忠 被 告 倪淑卿 被 告 陳甫彥 被 告 王俊雄 被 告 歐陽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