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黃健治 住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 被告
-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南宏
- 被告
-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邱順建
- 被告
-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葉博任
- 被告
- 太陽有限公司
- 被告
- 黃湧芳
- 被告
- 陳國忠
- 被告
- 倪淑卿
- 被告
- 陳甫彥
- 被告
- 王俊雄
- 被告
- 歐陽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