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卿和

  • 當事人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根穆 被   告 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