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陳卿和
- 當事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根穆 被 告 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立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