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日中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89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