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明政
- 被告
-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00元,應繳裁判費3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4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