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坦尼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宣豪
- 被告
- 劉鴻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政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