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雪玉
- 被告
-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3,26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