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 告
-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浩煒
- 被 告
-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元好
上列當事人間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9,457元,應繳裁判費4萬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4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