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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6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張英士
被告
尚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耕瑩
被告
國泰當鋪
法定代理人
陳琬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28,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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