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謙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禎 被 告 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中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400 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