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葉建進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42,4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