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祥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德
- 被告
- 健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先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6,384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