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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洪挺梧
  •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陳俊廷

  • 原告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被   告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915元,應繳裁判費37,53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3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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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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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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