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被 告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915元,應繳裁判費37,53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3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