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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告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被告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915元,應繳裁判費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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