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8號
- 原告
-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伶容
- 被告
- 信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915元,應繳裁判費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0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