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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減少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軒凱
被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9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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