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承漢塑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宇翔
- 原告
-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群
- 原告
- 陳台紡
- 原告
- 吳素姎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等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5468 號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起訴之客觀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8,496,0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9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