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68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77,68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