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68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77,68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