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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 原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6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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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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