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6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