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6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