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黃佳玫 被 告 祈丞商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雅君 被 告 黃虹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祈丞商行、江雅君、黃虹菱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