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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合夥結算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呂仲玉

  • 原告
    黃佳玫
  • 被告
    祈丞商行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黃佳玫 被   告 祈丞商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雅君 被   告 黃虹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祈丞商行、江雅君、黃虹菱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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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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