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被告
- 乙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泳騰
- 被告
- 高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5 分之1 之土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546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0年9 月5 日以林地登字第12712 號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臺幣(下同)530 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乙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上開二項聲明之目的在於請求塗銷抵押權,其性質乃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及所擔保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準。經核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30 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價後之價額為1,459,000 元(計算式:937,000 元+522,000 元),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10月23日嘉院聰108 司執簡字第28111 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4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