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琪
- 訴訟代理人
- 黃炫中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44,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