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簡文琪、蔡宗佑
- 原告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44,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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