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被 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