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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被告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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