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鳳
- 被告
-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錫
- 被告
- 天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彰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