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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告
永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庭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被告
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 鄰○○00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已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472,5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7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違約金157,500 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846,200 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9 年課稅明細表可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租金部分,屬終止租約前之租金性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違約金,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18,700 元【計算式:3,846,200 +472,500 元=4,31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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