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 原告
- 林玉葉
- 被告
-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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