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 原告
-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三
- 被告
- 蔡瑞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供被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過院供參。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