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被 告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守豐即邱建智 人 被 告 張玉瑤 邱基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5,277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