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6號
- 原告
- 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郁玲
- 被告
-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