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