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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告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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