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鑫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被 告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著有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8,8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