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
- 原告
-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祐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731 元,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