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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告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原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被告
季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建安為原告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由王明正為原告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1 月9 日經更名為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同時變更為陳建安;原告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3 月2 日將原法定代理人黃世直變更為王明正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函及各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原告109 年10月27日民事訴訟承受狀附件)。今原告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於109 年10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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