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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告
嘉宏工程行

      林居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請予補繳。

二、又被告嘉宏工程行為商號,法律上並無法定代理人,請查明後更正當事人欄記載。

三、另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記載「原告以保單號碼151A第NX100937號保單承保訴外人朱梅山所有車號000-0000號汽車」、「遭被告林居萬駕駛AAM-711號汽車因駕駛不慎而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VF-31163號汽車」,然所附證據並無151A第NX100937號保單相關資料及其契約,亦無車牌號碼000-0000、AVF-31163號汽車與朱梅山之承保紀錄及相關證件影本及其車禍紀錄,但有AVF-3116號汽車及何勝裕之相關資料及證件影本,請查明何者正確後,再行具狀陳報相關資料(含契約影本)。

㈡、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二、記載「拍賣殘值3萬2,800元(證三)」,惟其所附證據中並無法此一部分,請查明後再行陳報相關證據。

㈢、請敘明認定被告過失及被告林居萬執行業務之依據為何,如有相關證據,請併予提出。

四、另請陳報被告林居萬之戶籍(記事欄勿省略)過院供參。

五、上開二、三之補正,除正本補正至本院外,另請將繕本逕送對造(請用雙掛號寄送,保存回覆存根)。

六、本件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14時5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併此敘明。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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