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訴訟代理人 李錦雀 被 告 吳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叁紙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持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原告否認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告對原告並無支票債權之存在,則兩造間之支票債權是否存在,即屬不明確,堪認原告主觀上就此法律上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確定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高雄地院以108 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受理並核發支付命令,原告於108 年2 月23日(原告誤為同年月20日)收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經原告提出異議後,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補繳裁判費,業經高雄地院以108 年度雄簡字第1437號裁定駁回在案。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上之原告公司章雖係真正,然經過原告內部查核,原告前董事長李松蕓並不認識被告,也未開立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告與原告沒有業務往來,原告公司帳戶亦無相關款項紀錄,故原告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又被告從未到庭說明,顯有違常理。 ㈡並聲明: ⒈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1 月25日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高雄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高雄地院以108 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受理並核發支付命令,原告於108 年2 月23日收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經原告提出異議後,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補繳裁判費,業經高雄地院以108 年度雄簡字第1437號裁定駁回在案。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上之原告公司章雖係真正,然經過原告內部查核,原告前董事長李松蕓並不認識被告,也未開立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告與原告沒有業務往來,原告公司帳戶亦無相關款項紀錄,故原告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高雄地院108 年度雄簡字第1437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卷查明屬實,並有該民事卷宗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1 │EKA0000000│107.12.20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元│ │ │ │ │ │(代表人:李松蕓) │ │ │ ├──┼─────┼─────┼──────────┼─────┼───┤ │2 │EKA0000000│107.12.24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486,500元│ │ │ │ │ │(代表人:李松蕓) │ │ │ ├──┼─────┼─────┼──────────┼─────┼───┤ │3 │EKA0000000│107.12.26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513,650元│ │ │ │ │ │(代表人:李松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