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八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瓊珠
- 被上訴人
-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俊旭
- 被上訴人
- 簡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簡僑君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