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八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瓊珠 被上訴人 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旭 被上訴人 簡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泰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簡僑君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