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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訴人
蔡宗欣
上訴人
蔡玉娟
被上訴人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以上訴人請求改判增加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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