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蔡宗欣
- 上訴人
- 蔡玉娟
- 被上訴人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以上訴人請求改判增加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