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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 當事人
    葉建進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葉建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宜文 王世強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最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2,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萬5,944元,現原告已繳納7萬2973元,溢繳7,029元,本院爰依職權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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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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