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葉建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宜文 王世強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最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2,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萬5,944元,現原告已繳納7萬2973元,溢繳7,029元,本院爰依職權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