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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劉元好

  • 原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2號原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被   告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以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扣除其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另需補繳 裁判費4萬4,456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 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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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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