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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

抗告人
保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清
相對人
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顏有賢
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次查本件若係保興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及抗告,則上訴人欄及抗告人欄應載明為保興國際有限公司,並將楊國清列為法定代理人,且於具狀人欄除蓋保興國際公司之公司章外,尚須補蓋法定代理人楊國清之印章。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前揭抗告費,並補正上開說明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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