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 反訴原告
- 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
- 法定代理人
- 何達煌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瑞駿
- 反訴被告
-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8,9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