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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瑞駿
反訴被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8,9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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