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瑞駿 反訴被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8,9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