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7號
- 原告
-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花
- 訴訟代理人
- 黃軒凱
- 被告
-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