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邱美英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告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另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另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