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佳利行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陳嘉柏
- 上訴人
- 許智如
- 被上訴人
- 姚智中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呂玉花
- 被上訴人
- 姚文涵
姚亦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8,513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即4,928,513+500,000+250,000+250,000=5,928,5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