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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芮伶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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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陳嘉柏
上訴人
許智如
被上訴人
姚智中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呂玉花
被上訴人
姚文涵

姚亦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8,513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即4,928,513+500,000+250,000+250,000=5,928,5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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