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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卿和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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