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卿和
- 當事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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