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王昭鴻
- 上訴人
- 王林瓊琪
- 上訴人
- 王英仁
- 上訴人
- 王英才
- 上訴人
- 王淑媛
- 上訴人
- 王素惠
- 被上訴人
-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