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被 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