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郎
- 訴訟代理人
- 廖一
- 被告
- 鋐霖洺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肇恩
- 被告
- 林芷茵
- 黃蘭婷 嘉義市○○路000號三樓
- ○ 0弄0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鋐霖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鋐霖洺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