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必旺軸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高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8,678,73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4,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