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原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