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呂仲玉
- 當事人許惠絜即翁安田之遺產管理人、鎮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許惠絜即翁安田之遺產管理人 原 告 鎮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絜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被 告 林緯翔即林黃月江之繼承人 被 告 林俊輝即林黃月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 ㎡,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的附表一:抵押權設定登記表(臺灣銀行部分)之編號4 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 ㎡,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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